?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違法所得如何界定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2-06如何界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非法所得?
一、如何界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非法所得?
在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情況下,非法所得一般定義為刑事犯罪完全實施后,在經營過程中立即涉及合理費用后,從全部利潤中減少余額。這一定義包括假冒注冊商標所獲得的各種收入和利潤,如銷售假冒商品所獲得的銷售額和凈利潤。在定義非法所得金額時,全面考慮交易明細、財務賬簿、相關證人證詞等形式的證據,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批準,在同一產品和服務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能否撤銷
假冒注冊商標罪能否撤銷,主要取決于具體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如刑事犯罪情節極其輕微,對國家的危害程度無足輕重,不符合非法犯罪的認定標準,或者刑事犯罪已經過去法定起訴期限,或者嫌疑人和被告已經被赦免并免除刑事處罰,甚至他們已經死亡,這種原因可能成為案件撤銷的依據。但是,一般來說,一旦犯罪成立,要成功撤銷案件并不容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訴訟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銷的;
(五)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
三、如何計算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非法所得?
在判斷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過程中,往往將非法所得定義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侵權責任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非立即投入經營過程的合法費用后剩余總額。實際計算方法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明確揭示刑事犯罪產生的非法利潤。實際計算方法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明確揭示刑事犯罪產生的非法利潤。例如,假設銷售假冒產品的收入可以在消除采購成本、運輸成本和合理的勞動力成本后獲得最終的非法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金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未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定價或者已查明的侵權產品的具體銷售均價計算。侵權產品未定價或者無法查明其實際市場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實施刑事犯罪所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經營活動有效費用的剩余部分。這包括假冒注冊商標所獲得的銷售收入、利潤等。在定義非法所得時,應充分考慮交易明細、財務賬戶、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